本回答列出的術語是《展覽建筑設計規范 JGJ 218-2010》專用的,有些在其他規范中未出現過,有些雖在學術界出現但定義不統一或不全面。考慮到本規范使用對象的特點,術語解釋側重于與建筑設計有關的方面。
1、展覽 exhibition
對臨時展品或服務的展出進行組織,通過展示促進產品、服務的推廣和信息、技術交流的社會活動。
2、展覽建筑 exhibition building
進行展覽活動的建筑物。
3、展覽空間 exhibition space
展覽建筑室內和室外所有用于展覽的區域總稱,包括展廳和展場。
4、展廳 exhibition hall
用于陳列展品或提供服務的室內空間。
5、展場 exhibition ground
用于陳列展品或提供服務的室外場地。
6、標準展位 standard exhibition booth
滿足展覽要求的標準展示單元,尺寸為3m×3m。
7、展位通道 exhibition passage
展位之間和四周的交通走道。
8、展覽面積 exhibition area
展位與展位通道所占展覽區域的面積。
9、公共服務空間 public service space
為觀眾提供商務、購物、休息、娛樂、交通等配套服務的區域。
10、倉儲空間 storage space
儲藏展品、用品及相關設施的區域。
11、展方庫房exhibiter’s storeroom
供參展方存放展覽用品的區域。
12、管理方庫房administrator’s storeroom
供管理方存放非展覽用品的區域。
13、輔助空間 auxiliary space
提供行政辦公用房、臨時辦公用房、設備用房等的區域。
14、行政辦公用房 administrative office
供管理方辦理行政事務和從事各類業務活動的辦公室。
15、臨時辦公用房 temporary office
供展覽主辦方工作人員使用的辦公室。